當事人:郭X寬 身份證號碼:130682XXXXXXXX5451 住所:東亭鎮(zhèn)陳村營村
本機關于2024年12月16日對你家承包地內,因未妥善采取綜合利用措施,對農產品采收后的秸稈及樹葉、荒草予以處理,致使露天焚燒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已查明,你于2024年12月16日10時,在東亭鎮(zhèn)陳村營村村民郭X寬家承包地內,因未妥善采取綜合利用措施、對農產品采收后的秸稈及樹葉、荒草予以處理,致使露天焚燒,未發(fā)現點火嫌疑人。經現場勘驗,焚燒面積約為30平方米,至2024年12月17日上午11時10分左右,焚燒點被鎮(zhèn)村干部撲滅。
我單位張曉冬(執(zhí)法證號: 03000197016 )、劉克(執(zhí)法證號: 03000197022 )為該案件承辦人。2024年12月16日進行了現場勘驗制作了檢查(勘驗)筆錄,2024年12月17日,案件承辦人對當事人郭X寬制作了詢問筆錄。在執(zhí)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郭X寬家地內焚燒面積較大,未及時發(fā)現撲滅。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
有關事實有:
1.當事人身份證明,確定違法當事人主體;2.詢問筆錄,確定了違法事實;
3.檢查(勘驗)筆錄,確定了違法現場位置;4.現場照片,確定了起火并產生了煙霧的事實;5.影像等證明材料,確定了調查、取證、現場勘驗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已于2024年12月18日依法向你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在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
根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第二十五條;定州市東亭鎮(zhèn)《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在執(zhí)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郭X寬家地內焚燒面積較大,未及時發(fā)現撲滅,產生煙塵較重,現擬對郭富寬作如下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保定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東路),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107
定州市東亭鎮(zhèn)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